文件:《抚远县临时管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东北政治局抚远县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军为工农红军东北挺进纵队,奉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之命,暂代行抚远县军政管理之权。
第二条 本条例自张贴之日起生效,至苏维埃政权正式建立之日终止。
第二章 军事管制
第三条 每日戌时(晚八时)至卯时(晨六时)实施宵禁,各街巷设置岗哨,凭“临时身份证”放行。
第四条 民间私藏枪支须于三日内至县衙登记,剿匪有功者可保留枪支并编入赤卫队。
第五条 设立军民联防队,凡发现土匪踪迹及时报告者,赏银元五块;知情不报者以通匪论处。
第三章 民政管理
第六条 原县政府职员须于五日内至县衙报到,经审查无劣迹者可留用,地主豪绅家丁需另行登记。
第七条 各保甲长须每日呈报辖区人口异动,重点监控与土匪有勾结嫌疑者。
第八条 设立贫民救济处,每日巳时(上午九时)于城隍庙前施放救济粮,军烈属凭红布条优先领取。
第四章 经济措施
第九条 市面交易须以现大洋为准,严禁流通日本金票及满洲中央银行券。日本金票与满洲中央银行券限十五日内于抚远县临时银行兑换为大洋。
第十条 粮行米店存粮超五十石者,须报备物资统销处,私运出境者没收全部财产。
第十一条 恢复东大街"十日集",商贩须持保书方可入市,土匪销赃渠道一律查封。
第五章 文教卫生
第十二条 各学堂须于半月内上报学生人数,于一月内复课,教材需使用革命军事委员会提供版本,加授《国际歌》为必修篇目。
第十三条 张贴告示处设专人诵读,每月初一、十五宣讲红军政策。
第十四条 日本仁丹广告须悉数铲除,改漆“工农团结”等白底红字标语。(具体内容三日内另行通知)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五条 凡举报土匪属实者,赏银元二十块;窝藏者交付全民大会公审。
第十六条 私通土匪者,处六个月以上劳役,并视情节罚没财产充公;主动自首者从轻判处,并酌情免除罚没财产。
第十七条 红军家属每月可领小米一斗、咸盐半斤,门前悬挂红布灯笼为记。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军官兵需恪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违者军法从事。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以宋体印刷,张贴于四门谯楼及十字街口,晓谕全县周知。
中国共产党东北政治局 主席
抚远县革命军事委员会 主席
丁兴华
1932年3月10日